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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处罚期限严界定 信用管理见实效
发布日期:2012-06-0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806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半年来青海省财政厅在供应商诚信管理方面成效明显。他们采取了什么好办法呢?5月25日,记者为此进行了采访。

  出台办法促供应商诚信经营

  据介绍,为了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青海采购处”)在2011年年底专门下发了《青海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供应商享有的权利、应尽的义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状况以及不诚信的行为均予以严格界定,对供应商诚信行为严加管束。

  《办法》实施半年来,青海采购处对供应商的诚信管理效果逐渐显现,供应商的依法经营意识越发增强。

  “开始我们还比较担心受到处罚的供应商在受罚期间售后服务是否能跟上,如今看来这些顾虑都是多余的,供应商服务得非常周到,甚至有些采购单位代表还替他们说起了好话,请求监管部门适当缩短对他们的处罚时间。”青海采购处处长蔺华藏介绍说。

  五种行为“禁赛”一年

  与通常做法不同的是,青海采购处严格界定了处罚期限,将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压缩到最小,明确告知供应商因各种不诚信行为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蔺华藏告诉记者,类似对违规运动员的禁赛处罚,供应商只要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经青海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将被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并给予其停止参加青海省政府采购活动一年的处罚:不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故意扰乱开标现场;不按投标文件及政府采购合同提供售后服务或在售后服务中抬高维修配件价格,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害;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供应商;不按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程序规定进行质疑、投诉或恶意投诉,给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造成损害;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如果供应商违反下述五方面中的任何一条,将在两年内被禁止参加青海省政府采购活动: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与采购单位另行签订背离合同真实性内容的协议;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应采购单位要求出具虚假发票或任意更改销售发票。

  界定三年处罚期限

  供应商被“禁赛”3年的依据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与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或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提供走私物品或假冒伪劣产品;向采购单位、代理机构、评审小组成员行贿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成交;与采购单位串通或接受采购单位要求,通过减少货物数量或降低服务标准,给采购单位返还现金等谋取不正当利益;应采购单位要求更改中标合同,或在履行合同中采取更改配置、调换物品等方式,为采购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蔺华藏介绍说,上述对供应商的处罚从记载之日起计算,详细情况会在政府采购指定宣传媒体上公告。

  “我们的目标是营造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不断做大做强这份阳光事业。”蔺华藏说,对于诚信守法的供应商,以后组织实施非公开招标项目采购时,监管部门会建议代理机构优先在没有不良行为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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