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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评论:谁在阻碍政府采购国货?(下)
发布日期:2006-12-0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20

      工程采购多头管理

  进口货物不受限制

  《政府采购法》制定之前,我国已出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招投标工作职责的复函》(中央编办函[2003]82号)等文件,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为了使两部法律相互衔接,《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由于两部法律关系未理顺,实际上我国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处于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格局。具有保护国内市场、扶持民族工业的政策功能的《政府采购法》较难对政府采购工程进行约束,负有政府采购法定监管职责的财政部门对很多工程项目无法监管。而《招标投标法》又没有限制进口、扶持国货的规定,进行监管的部门因此也不重视这方面的工作,这也是导致我国工程采购中出现进口失控现象的重要原因。

  政府采购市场实质开放

  利用政府采购手段保护国内产业是国际通行做法。我国已经成为WTO成员,开始承担应有的义务。我国在申请入世时,也承诺要签署《政府采购协议》。但在未加入GPA时,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还不受《政府采购协议》的约束。即使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政府采购市场也是有保留地开放,对未开放的领域还可以继续实施保护。但由于各项制度措施的缺位,导致我国政府采购出现了进口货物失控的情况,其后果如同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已经在实质上提前对外开放了一样。这非常不利于我们国内企业的发展。我国即将正式提交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清单,正式开展加入GPA的谈判,这种实质开放的局面亟需改变。

来源:韩孟玉  作者: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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