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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生评委评标 结果是否有效?(下)
发布日期:2006-12-0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52

     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副处长王红旗也同意侯梦军的看法。他说:“河南省政府采购处在实际操作中,不仅让师生关系的评委进行回避,就是两个来自同一单位的评委也要回避。这样做,是为了让采购顺利进行,防止后续问题发生,尽量做到让采购当事人各方都满意。”

  侯梦军和王红旗也都同时表示,如果在采购之后才发现或者有人举报评委之间具有特殊关系,并进行投诉,A省监管部门的处理方法是值得肯定的。但监管部门应该通过前期工作尽量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

短评:

  特殊关系 当断则断

  参加过庭审的人在开庭之前都会经历这样一个环节,法官宣读一系列注意事项,其中有一大段文字是关于案件审理的回避原则。当然,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刑事诉讼法》,都只对法官和案件当事人之间进行了回避要求,并没有规定法官之间还要进行回避。有些学者发出了疑问,如果法官和法官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审判是否会受影响?

  同样,在政府采购的评标阶段,法律规定的回避原则也仅是限定了评委和当事人,对于评委之间是否要进行回避未作要求,所以才有了上述案例的发生。

  其实,许多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认为,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但在实际评标过程中,评委之间具有特殊关系,的确或多或少会影响评标结果。比如评委之间的关系是父子,或是多年合作的搭档等等。上述案例中提到的师生关系,更是特殊中的特殊。评委们若真的不自觉地把“尊师”的优良传统带到评标中来,也不难理解。某省政府采购办主任还向笔者透露,有些时候,并非只有利益能让评委做出倾向性评判,感情也是导致评委不独立行使评判权利的重要因素。

  看来,立法者们应该把目光放到这个问题上了。或许目前各地的尝试,已经为立法者调整法律开了个好头。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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