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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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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条原文编标书才不会出错
发布日期:2012-05-2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588
  “其实,我们在竞争性谈判环节,是由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的,但是财政部门不认可,非把我们的这个项目废标不可。”某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无奈地对笔者说。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在一教科书项目的竞争性谈判结束后不久,一家供应商因其报价最低但最终却未能成为成交供应商提出了质疑。而这家供应商未能成交的原因在于其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不完全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这才将其淘汰,并在质疑答复中进行了解释。
  
  对于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这家供应商便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当地财政部门收到投诉函后,对采购文件及谈判过程进行了调查。
  
  财政部门经调查后发现,投诉人的谈判响应文件的确未完全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但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同时也发现,在此次采购中,采购文件的规定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存在差异:采购文件在谈判程序中规定,谈判时由谈判小组成员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商务谈判,而《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却是“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在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看来,二者的规定不一致。在采购代理机构“不能提供原始的足以证明在本次竞争性谈判中,谈判是由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投诉人等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的证据”前提下,就可以认定此次采购的谈判程序与《政府采购法》的要求不符。这个项目因此被废标了。
  
  “说实话,我觉得他们是在故意找茬儿。采购文件中只是少了‘集中’二字,他们就非说我们的采购活动不一定‘由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投诉人等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不过,这也怪我们的工作人员粗心了,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少这两个字,他们也找不到这样的茬儿,项目也不至于被废标。这件事倒给我们提了个醒--法律法规有要求的,采购文件如有提及,一个字也不能少。”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感慨地说。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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