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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公示时间不宜太短
发布日期:2012-05-2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226
  在政府采购工程中,很多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和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时间往往是同时进行的,亦即两公告合一。而《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文件对招标公告的公示时间并没有具体规定。于是,有些招标代理机构在初涉政府采购工程时,就会有这样的疑问:“招标公告的公示时间定多久合适?招标公告的公示时间与资格预审文件出售时间能重合吗?”
 
  虽然《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招标公告公示时间没有明确,但对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的时间却有详细的规定:“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间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笔者建议,出售招标文件的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最好定在七个至十个工作日。因为出售招标文件的时间太短,可能会影响投标人的数量。而招标公告公示的时间应比招标文件出售时间还要长一些,最好定在十个至十三个工作日。公示的时间太短,公告信息很难被广泛获取。针对一些特殊的工程项目,或者一些不发达地区的招标,如果通过市场调查潜在投标人数较少时,上述时间最好再延长一些,以争取让更多的供应商获取采购信息。 

  在政府采购工程中,如果采购方式是公开招标,那么招标公告就是资格预审公告,公告出售文件的时间,就是出售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而出售招标文件的时间则是投标邀请书中告知合格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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