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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中的法律责任亟待“动真碰硬”(下)
发布日期:2006-12-0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69

      5、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如发现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资格;

  6、任何单位和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方面:须从严格追究触犯刑事责任人抓起。

  首先,对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不规范行为或其他不法行为造成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如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并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对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可终止采购活动;对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其他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模范遵守采购文件的保存规定和备案规则,不得违反规定隐匿、销毁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及违反相关管理规则;如若违反将受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供应商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相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权,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不得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即使协商谈判中标、成交也是无效的),不得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如果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来源:eNet硅谷动力  作者:周乔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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