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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中的法律责任亟待“动真碰硬”(上)
发布日期:2006-12-0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25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谈到什么如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以及条款(章程)等必将受到相应的制裁和处罚,可在具体执行中,真正“动真碰硬”的又有多少?一般都是“低调”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反正是公家吃亏,又不是个人“出血”,“低调”处理了事。那么,笔者认为政府采购中的法律责任亟待“动真碰硬”须从以下三方面抓起。

  第一方面:须从严查民事责任毫不含糊抓起。

  1、法律责任中的民事责任是平等主体之间违反民事法律规范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如政府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影响采购合法履行并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等;

  2、鉴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供应商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都属于当事人的范畴,同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之实际,这就应当进行严格的惩处和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3、采购活动中的各当事人必须自觉行使好自己的权利和尽好自己的义务,履行好相关职责与约定;

  4、作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自觉遵守公开招标方式的适用范围,不得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5、要严格遵守采购的限额标准和限额规定,对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不给予办理采购事务; 纠正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禁止采取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如系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中标、成交的,供应商获取的中标、成交资格无效);对中标、成交通知发出后,要及时按规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自觉履行各自的职责;

   6、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与检查,并在内部建立健全规范的监督管理与考核机制;杜绝采购人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恶意串通行为或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不正当利益和向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及开标前泄露标底;

  7、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和有关规定办理采购业务,如有违反可按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并可依采购法规定取消其进行的相关业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无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还是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都必须做到遵纪守法,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否则,将同样需要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中的民事职责任;

  8、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等,要从严监管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类违法乱纪行为,并对其应承担的法律职责任中的民事职责任做到“动真碰硬”和毫不手软;

  9、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组成人员、其他机关、部门联合组成人员(如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等)要依法行使好职责,并“动真碰硬”地严查违反法律责任中的民事责任者。 
 
  第二方面:须从深究负有行政责任者抓起。

  1、采购人对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拒绝不改正的,可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2、采购人应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给供应商和社会公众以充分知情权;如未依法公布其结果的,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到格守规章,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带头模范开展各项采购活动;做遵纪守法的表率;决不允许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供应商的投诉做到及时处理,并按规定时间给予供应商明确的答复;否则,将同样受到行政处分;

  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业绩考核,要严肃认真,并按法定程序进行,即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来源:eNet硅谷动力  作者:周乔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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