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录
设为首页|西部要览|证书查询|关于我们|帮助中心|电子期刊|新浪微博
2025年07月04日 星期五
客服热线   028-86635819  信息发布专线:028-86632360
理论探讨
您当前的位置:中国西部招投标网 > 理论探讨
招标文件与实践必然要求冲突怎解决(上)
发布日期:2006-12-0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66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但是某地的一个政府采购网络集成项目,在评标结果出来后近两个月了,采购人却一直未确定中标供应商。

  原来,在这个网络集成项目采购中,招标文件没有规定供应商必须持产品入网证,但是在实际使用中入网证却是必需的。而评标结果,排名第一的供应商恰好不能提供入网证。于是,采购人提出“否定第一名的预中标供应商,考虑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但排名第一的预中标供应商随即质疑:“招标文件并没有要求提供入网证,所以不能以这个条件来否定我们。”

  那么,这个“在实践中的必然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又没有规定的条件”是否可以否定预中标结果呢?

正方:非法定条件不能否定

  “招标文件是评标的惟一依据,按照法律,采购人不能如此否定预中标供应商。否定了预中标供应商就等于否定了招标文件。因此,除非法定条件,预中标供应商不能被否定。采购人认为什么样的条件是自己必需的,应该在招标文件中事先明确。”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田昌月如是说。无独有偶,河北省保定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主任宋景良指出:“招标文件制作出来都是要备案的,是有法律效力的。采购活动应该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在招标文件确实存在不完善之处时,应该提前把完善方案通知投标人。如果结果出来后,再按照自己的需求去否定招标文件,显然是违法的。” 

  业内不少专家也认为,采购人应该按评标结果顺序确定供应商,无权否定根据招标文件评出的评标结果,否则邀请评委评标就失去了意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对在什么情况下启用非第一中标候选人有明确的要求:“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因此,采购人不能以“不符合需求”而否定预中标供应商。

反方:其他法律有要求可否定

  安徽省马鞍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章家菊则认为,一部招标文件不可能囊括所有的东西,如果国家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对此条件有强制性标准的,此条件就应该视为默认,招标文件规没规定都一样。如果不具备此条件,就应该一律视为技术上不符合要求,“就拿电器采购来说,采购的所有电器都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3C认证,招标文件就不一定再提这个要求。但如果供应商没有获得此认证,就应该被视为生产技术上没满足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当然了,如果是可有可无的东西,就不应该去否定。”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万玉涛


打印 | 质疑 | 关闭
会员访谈
    免责申明: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指导网站——中国西部招投标网( www.xbbidcn.com),作为中国西部招投标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将转载其他媒体一些公开发表的信息或图片并注明来源,如果您确认您的原创作品以某种方式被抄袭、侵权,请您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一定会积极响应并作有效处理。电话:028-86635819,邮箱:xbbidcn@163.com。
招标公告信息发布
点击进入>>
商务信息发布
点击进入>>
招标代理机构声明
点击进入>>
项目业主信息发布声明
点击进入>>
西部招标采购联盟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