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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违法 财政部门认可也没用
发布日期:2012-05-1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861
  “这个项目如果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评审,我们公司肯定能中标。你们在开标前,另行公布一套评标办法,这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在一办公楼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采购的评审结果公布后,T公司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但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却表示,此次采购是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的,也不存在开标前另行公布一套评标办法之说。

  不满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该公司向当地财政局提起了投诉。

  当地财政局受理投诉后向采购代理机构核实情况时得知,在此次采购中,采购代理机构并未在开标前另行公布一套评标办法,而是他们在招标文件发出后第十天,发现其中的评标办法规定得不够合理,因此进行过修改。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后,他们又重新上传到网上,供潜在供应商下载。此次采购的评审也是按照这个修改并公告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的,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要求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据此,当地财政局认定,投诉人关于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另行公布一套评标办法的投诉事项不实,此次采购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驳回T公司的投诉。

  得知财政局的投诉处理决定后,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感到很欣慰,认为自己的依法操作终于得到了认可。但令他们意外的是,对于这个投诉处理决定,T公司还是不服,于是向该省财政厅提起了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主要内容为:采购代理机构在此次招投标活动中未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评审,在开标前擅自另行公布了一套新的评标办法,导致其未中标,存在违法违规操作问题;开标前另行公布的评标方法不属于法规规定的任何一种。但当地财政局却认可了采购代理机构的这一做法。特向财政厅申请撤销当地财政局的投诉处理决定。

  财政厅受理该供应商的行政复议后发现,采购代理机构向申请人发放的《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与后来作为评标依据的《招标文件》评分办法的权重比例不一致,且采购单位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进行澄清修改,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因此,财政厅认为,采购代理机构、招标单位变更评标办法,未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按规定程序公布更正公告。基于上述事实,财政厅撤销了当地财政局的投诉处理决定书,并要求财政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最终,当地财政局将该项目作废标处理,责令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果操作程序不合法,本级财政部门认可也没用。”得知这一处理结果后,T公司相关负责人感慨地说。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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