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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服务采购 评标基准价应务“实”
发布日期:2012-05-1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312
    评标基准价的确定关系着最终的评标结果,是评标工作是否公平合理的重要指标之一,科学地确定评标基准价可以为实际操作指明方向。但是在众多IT采购项目中,特别是针对服务类的IT采购项目,目前在确定评标基准价方面还遇到了很多挑战,特别是目前常被采用的低价优先法计算方式,稍有疏忽,就可能给IT服务类项目的采购带来许多隐患。
    以某省一采购单位信息系统维护服务招标项目为例,该项目共有7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最高投标价500000元、最低投标价10000元。按照《通知》规定:“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如果按照服务类报价权重最低为10%计算,在本项目中,除报价为10000元的投标人外,其他投标人此项得分基本为零分,很明显,这种计算方法存在重大缺陷,而且极不公平。第一,最高报价500000元与次低报价270000元,报价相差近一倍,而得分几乎一样;第二,除报价为10000元的投标人得10分外,其余得分几乎均为零分,而服务类项目各项指标都比较“虚”,在评标时很难排除该投标人,但谁都知道,该投标价明显不合理,这标怎么评?如果将报价权重按服务类的上限30%计算,结果更是惨不忍睹。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价格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的重要因素,是评价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性指标之一”,但价格绝不是惟一因素,因为服务与货物不同,其指标相对来说比较“虚”,在大部分情况下很难简单作出投标人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判断。例如,在本案例中,我们要求投标人作出“1小时响应,2小时到达现场,4小时修复,如不能按时修复,需有替换设备的应急方案”的承诺,结果所有投标人均作出了承诺。但实际上,根据投标人的规模、实力、经验等情况可以判断,某些投标人的承诺能否兑现是值得怀疑的,而在评标时,对其已按要求作出承诺的评分因素就不能扣分。
    价格的重要性不可否认,但对IT服务类项目,似乎不该“一刀切”,特别是针对一些IT服务类项目,应该采用更加务实的评标基准价,而不是单纯地以投标人的报价来进行简单的确认。对服务类项目的价格分计算,有业内专家建议:一,授权评标委员会对报价进行合理性论证,如认为明显不合理,建议废标或在计算时剔除该投标人的报价;二,在投标人比较多时用平均价为评标基准价来计算各投标人的价格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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