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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制订激励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中)
发布日期:2006-12-0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67

     (四)实行限制或唯一性政府采购。这一政策措施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指政府采购可以通过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采购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技术等提出购买国家高新技术目录中所规定的自主创新产品与技术的要求,从而使政府采购激励自主创新的功能在重大建设项目中发挥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是指对一些特殊的产品和服务,如涉及军事机密和国家安全的产品和服务,或者对国民经济、对某个行业发展等具有决定性影响作用的工程和产品,只要是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政府就实行唯一性采购。如采购特殊性用途的建筑工程、计算机蕊片、软件产品和服务。

    (五)自主创新优惠采购和优先采购。政府在发生采购业务时,对于具有自主创新及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或专利成果,实行价格优惠。对于自主创新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政府可以以高于其它同类不具有自主创新产品的价格采购。通过价格优惠,增加自主创新企业或服务机构的销售机会,使这些企业不至于因创新成本高而丧失政府采购机会,又可以通过价格优惠的收益,获得进一步技术开发的能力,并鼓励更多的供应商为获得政府采购订单在自主创新方面展开竞争。自主创新产品政府价格优惠的幅度,可以根据创新程度和自主产权情况规定从10%至40%甚至更高的优惠幅度;“优先采购”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在政府采购中,在政府需要的功能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凡是具有自主创新、或者说拥有自主知识产品的产品,一律优先采购。二是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的产品或服务,都具有自主创新成分,在其它条件基本接近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含量更高的产品或服务。 

    (六)设置最低权值。政府采购相当多的情况是采取招标采购,招标采购在很多情况下采取综合计分法。因此,政府凡是涉及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或服务的采购,都需要设置自主创新、自主知识产权因素,并对该因素进行评分。同时,为了保障自主创新因素对于采购结果产生必要的影响,政府需要规定自主创新因素的最低权值,如最低不得低于20%。设置最低权值方法的好处在于既考虑了自主创新因素,但又不是唯一因素,而是必须在保障最低权值的情况下合理适度考虑自主创新因素,避免权值比例过低不能真正发挥促进自主创新的作用。

    (七)固定比例规定。所谓固定比例方法,就是对于政府采购的某些工程、货物和服务,规定本国自主知识产权必须达到的比例,凡是未能达到这种比例要求的,一律不得采购。固定比例方法的特点是,允许有一定比例的非自主创新成分,但自主创新的比例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

    (八)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一定比例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提高自主创新产品的中标率;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可以在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将合同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九)完善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制度,确保自主创新采购政策的落实。完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凡是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没有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拒绝接受或提供约定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应责令其纠正,否则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十)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人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使企业克服商业销售风险,帮助社会消费者对新产品的认可和接受,促使产品更新换代和结构调整;政府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机构,签订政府订购合同,并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使企业根据政府需求,进行研究和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高新技术产品,政府对新技术产品的订购,可以克服企业进行新技术开发的盲目性,它是一种主动性的促进措施,与被动性的首购制度一起构成对企业自主创新开发产品的全面支持和促进。值得强调的两点是,一是订购的原则必须十分明确,包括明确的创新概念、创新标准和创新认定程序及责任;另一点是遵循先有创新成果然后采购的原则,并且订购的对象是通过竞争的方式获得的。

    (十一)建立本国货物认定制度和购买外国产品审核制度。专门制定法律或者法规,进一步落实我国《政府采购法》中关于购买本国货物的规定,保证国内一些具有创新能力企业有稳定的市场需求,进而拉动各个创新主体自主研发、自主创新。采购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优先购买本国产品;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国货物认定标准;采购人需要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在中国境外使用除外),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需由国家权威认证机构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采购外国产品时,坚持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转让技术的产品。

    (十二)发挥国防采购扶持自主创新的作用。国防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应立足于国内自主创新产品和技术,在综合考虑技术水平、指标和性能、产品可靠性等多方面因素的前提下,自主创新产品和技术满足国防或国家安全需求的,应优先采购;政府部门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采购项目,应首先采购国内自主创新产品,采购合同应优先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或科研机构。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邓群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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