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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制订激励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上)
发布日期:2006-12-0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45

     自主创新,就是从增强国家创新能力出发,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国务院颁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配套政策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都明确要求,要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放在全部科技工作的突出位置,突出强调要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在符合WTO规则前提下,结合中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按照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原则,制订激励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

一、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全面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政策功能,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通过统一的政府采购、有意的采购行为促使产业结构优化和鼓励科技进步,通过购买最终产品和高新技术等手段来推动企业和科研机构等多种主体参与自主技术创新,利用政府采购政策增强企业或者科研机构适应市场、推出新产品,直接将科学研究转化为生产力。同时,引导企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

    (二)目标:政府采购作为一项公共财政管理制度,基本目标是规范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预防腐败。主要管理方式是制定采购政策和制度,规范采购方式、严格采购程序,通过财政预算和资金支付等管理手段在确保基本目标实现的同时,利用采购规模优势和政策功能导向,实现促进就业、环境保护和宏观调控等经济和社会政策目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在若干重要领域掌握一批核心技术,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造就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掌握主动权,大幅度提高国家竞争力。

二、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为发挥政府采购功能,推进我国自主创新提供了法律基础。第一,《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可见,发挥政府采购功能,推进我国自主创新,正是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的具体体现;第二,《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这一条为制定将支持自主创新产品,作为任何一份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三,《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这说明,如果将支持自主创新解释为涉及国家利益,有关部门就完全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这一条规定,对损害国家利益仍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项目,有权作出终止合同的决定。

三、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措施

    (一)制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明确政府采购激励自主创新产品的实施范围。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国家权威认证机构认定的创新产品和技术范围内,结合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管理特点,选择国民经济中具有一定影响(对经济和社会影响大的领域或项目),且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形成“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必须优先采购列入目录的产品。

    (二)加强预算控制,优先安排自主创新项目。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标明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确定采购支出项目的前提下,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发挥财政、审计与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督促采购人自觉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三)鼓励其他领域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加大激励自主创新政策的实施力度。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邓群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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