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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代理机构不良行为通报办法
发布日期:2012-05-1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412
  日前,《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通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由该省财政厅印发,以加强对在该省行政区域内执业的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监管。
  
  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旨在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质量和效率,完善代理机构年度考核工作。
  
  据悉,该省现有社会代理机构300余家,在 2011年山东全省846.99亿元的政府采购总额中,社会代理机构完成的采购额占85%以上。如何对这些代理机构实施科学监管,考验着山东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智慧。
  
  《暂行办法》规定了15种通报情形。例如:拒收省财政厅确定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或履约担保函;从业人员未持《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资格证》以及持虚假或他人从业资格证,进入政府采购现场组织开展开标、评标活动;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持本人从业资格证进入政府采购现场参与其他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活动;等等。
  
  《暂行办法》同时明确,代理机构不良行为通报涉及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由省财政厅负责;涉及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政府采购项目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县级财政部门确认代理机构有不良行为后,应提请所属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报。通报内容包括代理机构名称、违规执业人员姓名、不良行为情形等。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在作出代理机构不良行为通报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
  
  “代理机构在一个年度内被通报2次以上(含2次)的,省财政厅组织的代理机构年度考核一律视其为‘不合格’等次。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本人《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内,被通报2次以上(含2次)的,省财政厅将收回其从业资格证。”该负责人特别解释说。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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