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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代理机构15类不良行为将被通报
发布日期:2012-05-0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250
  为规范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质量和效率,完善代理机构年度考核工作,山东省财政厅近日出台《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通报暂行办法》。
  据悉,该省代理机构执业时出现15类不良行为将会被通报:1、不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或擅自分解政府采购计划实施采购的;2、未按照规定采购进口产品的;3、超出规定比例收取供应商投标保证金或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未退还未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4、拒收省财政厅确定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或履约担保函的;5、采用选择性方式确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或同类多包政府采购项目使用同一个评审委员会未经财政部门核准的;6、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情况没有按照项目完整记录或告知过程未进行全程录音的;7、从业人员未持《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资格证》以及持虚假或他人从业资格证,进入政府采购现场组织开展开标、评标政府采购活动的;8、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持本人《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资格证》进入政府采购现场参与其他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活动的;9、代理每项招标项目的持证上岗人员少于3名的或代理每项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持证上岗人员少于2名的;10、除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行政监管部门人员、聘请的公证员外其他人员进入评审现场的;未收取评审现场人员通讯工具的;11、持证上岗人员在组织招标采购活动中有干预或影响政府采购评审结果言论的;12、政府采购招标采购现场没有电子监控设备设施或没有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13、中标(成交)公告与招标采购公告内容明显不符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与中标(成交)公告内容明显不符且不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的;14、收到供应商有效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未作出书面质疑答复的;15、代理机构及其从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发生的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但其危害性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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