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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点吃透政府采购法提升执业水平(上)
发布日期:2006-12-0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24

    我国自1996年开展政府采购试点工作以来,按照国际惯例,积极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目的是建立政府采购的管理制度、运行机制和监督体制。2002年《政府采购法》虽然颁布,但是据笔者所知,很多从事政府采购的执业人员对政府采购法钻研还不透,执业能力尚跟不上日渐发展的政府采购事业,全面了解、研究政府采购法,提升执业水平,显得尤为重要。笔者拟结合政府采购法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内容作浅要的总结和阐述。

一、关于范围

    明确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范围是开展政府采购改革工作的基本前提。

    我国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在这个范围中,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和财政预算外资金。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包括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例如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二、关于原则

    我国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这四条原则中,公平竞争是核心,公开透明是体现,公正和诚实信用是保障。

    公开透明要求做到政府采购的法规和规章制度、招标信息及中标结果、开标活动、投诉处理结果及中标或成交结果都要公开,使政府采购活动在完全透明的状态下运作,全面、广泛地接受监督。

    公平竞争要求在竞争的前提下公平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要公平地对待每一位供应商,不能有歧视某些潜在的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现象,以便采购人获得价廉物美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同时还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公正原则要求政府采购要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预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尤其在评标活动中,要严格按照统一的评标标准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不得存在任何主观倾向。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本着诚实、守信的态度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讲究信誉,兑现承诺,不得有欺诈、串通、隐瞒等行为。坚持诚实守信原则,能够增强公众对采购过程的信任。
三、关于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要承担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责任,同时要发挥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优势,共同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全面、规范开展。

四、关于采购模式

    我国政府采购要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集中采购程度要适度,以便兴利除弊。集中采购不是单指跨部门的政府集中采购,还包括部门集中采购,减少大集中的压力,发挥部门采购的优势,提高采购效率。要通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采购限额标准,分别确定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范围。采购模式的多元化,有利于竞争,也有利于扩大范围和规模。

五、关于政策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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