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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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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小信封惹的祸
发布日期:2012-05-0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099
  “此次采购中,除了中标供应商Q公司外,其他公司都是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报价的,只有在唱Q公司的投标报价时,地上就冒出来一个‘小信封’,很明显这里面一定是有猫腻的。”在一空调项目的招标结束后,投标人E公司向某市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这样的质疑。
  
  在该投标人看来,招标文件已经明确规定“投标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报价应按招标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写”,招标文件的报价文件“开标一览表”还特别标明“以上报价应与‘投标设备报价明细表’中的‘投标总价’相一致;‘合计总价应与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总价相一致’”。这就是说,投标人不存在也不允许通过“小信封”来另行提交一个“最终优惠报价”。否则,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就很难跟开标一览表的报价保持一致。
  
  更让E公司没法理解的是,这个“小信封”是在唱标过程中,开封Q公司的投标文件时,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从开标现场的地上“捡”起来的,不仅无从证明这个“小信封”的来源,更无从证明其是否已经密封在投标文件中。
  
  采购代理机构在答复E公司的质疑时表示,Q公司不存在选择性报价的问题,其投标报价文件袋中“小信封”提交的“最终优惠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最终优惠报价不存在选择性,也没有附加条件,是投标惟一报价,其提出的总价只是优惠价的参照基数,不能作为投标报价认定。Q公司的报价文件符合招标文件对报价文件组成的要求。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针对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的要求,投标人可以提供“针对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评标过程中,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小信封”承诺的“最终优惠报价”属于这一情况,并不违反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
  
  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E公司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后调看了开标、评标现场的监控录像,确认了当天的“小信封”的确是在开封Q公司的投标文件时从地上捡起来的,而在此之前确实没有任何人将“小信封”放入主席台。
  
  通过向开标现场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以及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当地财政部门认定,“小信封”是封在投标文件中的。
  
  不过,当地财政部门同时也认定,“小信封”里的“最终优惠报价”承诺函格式与招标文件的开标一览表要求不符合,而且这个“最终优惠报价”与投标文件明细报价表也不一致。
  
  另外,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人须提交报价文件的正本1份,副本4份,但Q公司的“最终优惠报价”却只有一份。因此不能将这份报价认定为Q公司的投标报价。
  
  最终,当地财政部门虽然未支持E公司“无法确认小信封是否密封在投标文件中”的观点,但却认定了Q公司“最终优惠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最终优惠报价”与投标文件明细报价表不一致的情况属实。因此,当地财政部门判定,E公司的投诉成立,责令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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