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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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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委托越早提出越好
发布日期:2012-04-2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536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因此,对于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交由集中采购机构来代理采购,而且越早越好。但在采购实践中,不少采购人却迟迟不委托采购,很多项目都压在自己手里,待到第四季度时才集中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来代理操作。这种做法十分不科学。
  
  抛开这种做法会阶段性地加大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量不说,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临时才委托采购会大大影响政府采购的效果。就拿服装采购来说吧,一般应当提前半年就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招标才是比较合适的,或者再早一些,年初就委托采购。因为据笔者了解,对于许多单位来说,制服采购是每年必采的项目,采购人年初就完全可以预见到。因此,冬季服装现在就应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来操作了,因为供应商还有一个生产周期的问题。如果进入第四季度,供应商不仅要为政府部门供货,还有个体需求也都集中在这个时候,供应商得加班加点干,甚至是法定假日工人也不得不加班。而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企业在法定假日加班是要支付给工人三倍工资的。也就是说,临时性的采购会加大企业的用人成本、生产成本。企业自然会把这些费用转嫁到投标报价中。
  
  此外,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采购人不及时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就难以有序安排,采购的效率和效果就可能会受到影响。第一季度已经过去了,各采购单位的采购预算也都基本到位,何不将今年要做的项目都赶在四五月份就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这样不仅可以方便集中采购机构作出合理采购,而且还可以便于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各单位的委托情况,进行打包采购,进而实现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提早采购,供应商有充分的时间去准备,采购质量势必也会得到更好的保障。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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