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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警告违规采购人
发布日期:2012-04-2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211
  本报讯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因未按照中标结果签订合同以及未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被青岛市财政局处以警告处分。 
  青岛市财政局日前在其政府采购网上公布《青岛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财罚决字〔2012〕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显示,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在2009年的执法船加油服务项目中,未按照中标单价5500元/吨与中标供应商青岛渔港管理站签订合同,而是只规定合同总价为100万元,并最终按市场价执行。2010年,该单位在执法船用燃油政府采购项目中,与青岛龙力物资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总价款84万元的政府采购合同,并于2011年3月一次性支付95%,付款时该合同未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备案。 
  根据《政府采购和货物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第68条第七项及第九项规定,青岛市财政局给予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警告处分,并予通报。

    来源:青岛市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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