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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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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同等条件下绿色产品需优先
发布日期:2006-11-2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47

    日前从国家环保总局了解到,我国将逐步推广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据悉,国家环保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首批《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预算单位实行,2008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国家环保总局将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清单,加强监督检查,推动政府绿色采购工作顺利开展,落实科学发展观。
 
    据财政部日前公布的全国政府采购统计信息,2005年全国实际采购规模达2927.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7.1%%,政府采购规模占全国GDP的比重为1.6%%。实施政府采购改革七年来,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年均增长77.9%%。

    《实施意见》对政府绿色采购的范围、产品、工作程序以及具体管理办法等,都有明确要求,具体包括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环保要求、合格供应商和产品的条件,以及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中国环境标志产品在政府绿色采购产品清单中的主体地位,国家环保总局将对采购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及时补充符合要求的环境标志产品名单和范围;对那些已列入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如果其已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期,或生产过程中环境技术指标达不到相应的标准要求,将失去优先采购的资格。《实施意见》还提出了违反相关规定的硬性约束,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实施意见》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来源:消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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