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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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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要求不能当摆设
发布日期:2012-03-2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259
  “我们要求供应商搭建测试环境的目的是方便评委对‘产品功能有疑问以及需要投标人澄清’时,投标人能通过现场演示,较好地对疑问和需要澄清的内容作出易于理解的回应。在此次采购中,中标人G公司虽然未搭建测试环境,但他们对评委的疑问和需要澄清的地方,作出了很好的应答和澄清。评委认可了,就说明目的达到了,要那么多形式做什么?”不久前,某采购代理机构操作一个校园无线覆盖项目采购遭到投诉时,其负责人如是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辩。
  
  据了解,在此次采购中,招标文件规定“招标现场要求提供所投产品的现场测试,测试环境要求投标公司于开标前一天完成布置(如果评委对产品功能有疑问或需要投标方澄清的地方,公司能提供现场演示)”为实质性要求。但到评标时,6家投标人中只有3家在规定的地点搭建了测试环境。
  
  不过,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并未考虑是否搭建了测试环境这一因素,对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响应有疑问时,选择的方式是直接将投标代表叫到评审室进行询问;需要澄清的内容也是直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澄清。
  
  评审结果公布后,搭建了测试环境的T公司得知中标的是未搭建测试环境的G公司后,当即提出了质疑。但采购代理机构却认为要求搭建测试环境只是一个“形式”要求,只要投标人能对评委的疑问作出有效回应,没有必要非得去强调“形式”。但T公司却表示,不管是不是徒有形式的要求,只要是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人不满足就是不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就是无效投标文件。
  
  在T公司提起投诉后,虽然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振振有词地进行了申辩,但当地财政部门并未支持其观点,而是否定了G公司的中标资格,并责令采购代理机构严格遵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同时要求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做政府采购,更要加强法规学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已经明确规定,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不管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是不是只是形式性的,在评审时都应当将之作为评审依据。作为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怎么能不知道这些规定呢!”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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