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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时间约束”
发布日期:2012-03-2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407
  在政府采购的实践活动中,时有发生投标人的投标“因时而废”、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因时而误”、采购文件中的某些约定“因时违规”等现象。这些现象的发生,使投标人在经济和精力上都受到损失和伤害,前期投入的成本“付之东流”,甚至造成有的员工被“炒了鱿鱼”;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因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和维护;采购文件中的某些时间约定不符合法律规章的相关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受到咨询、质疑,甚至被送到被告席上。这些现象告诉我们一个事实,政府采购活动是有时间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的法律规章对政府采购的活动、行为是有明确时间约束的。参与政府采购就必须牢固树立“时间约束”的观念。

  那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那些时间约束呢?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时间约束

  《政府采购法》中有以下八处明确的时间要求: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时,招标文件公告期的时限。《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不得少于20日。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时限。《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的时限。《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质疑的法定时限。《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采购人答复供应商的书面质疑的法定时限。《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质疑供应商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的法定时限。《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的法定时限。《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暂停采购活动的法定时限。《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相关制度规章中规定的时间约束

  相关制度规章是指国家各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方面的文件和制度。

  招标文件发售期限的要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五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资格预审公告期限的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五条规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时间的要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的网络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指定的报纸,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指定的杂志,应当及时刊登有关公告信息.。

  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发布时间的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变更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评标报告的送达和确定中标结果时间的要求的时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资格预审公告期限和发出投标邀请的时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评标和定标的时限。《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退还投标保证金时间的要求的时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投诉书时间的要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一条规定,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告之被投诉人及有关供应商时间的要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被投诉人及有关供应商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及提交有关材料时间的要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采购文件》中提出一般约定的时间约束

  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和竞争性谈判等非招标方式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中约定的时间是指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编制的《采购文件》中提出的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一些时间上的要求,对参加本次政府采购项目活动有关各个方面所做的必要的时间约束。主要有以下内容:

  获取采购文件的具体起止时间。

  提交采购文件的截止及开标的具体时间。

  更正事项、内容和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确定的具体时间。

  竞争性谈判等非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确定的采购文件公告的期限。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资格预审公告、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期限。

  交送或退还保证金的具体时间。

    来源:中国财经报

  交货(交付)时间。

  付款方式及时间。

  投标(保价)有效期。

  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认为需要在采购文件中约定的其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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