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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机构标准化政府采购的思考(二)
发布日期:2006-11-2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19

     一、集中采购机构及内部机构设置的标准化问题  

    目前全国各地的集中采购机构设置模式千差万别。有隶属政府的,有隶属财政部门的,有隶属国资委的,也有隶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甚至有些地区不设集中采购机构,将政府采购业务全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采购。而集中采购机构的经费管理也有几种模式,有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等等。各地机构设置和管理方式不统一,给各地贯彻执行中央的法律法规带来难度。同时,集中采购机构的内部设置也不同,一些集中采购机构特别是县级,人员配置严重不足,仅仅3-5个人,甚至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合署办公,很难达到《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形成决策与执行分设,彼此监督,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机制。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设立的非赢利事业法人,且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按照法律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应直属政府的一个事业单位,且从不赢利的角度看,应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因此,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应统一按照法律规定,直属政府,规定最少人员配置标准,并且应享受财政全额拨款。这样,一方面使财政部门可以大胆行使管理监督职能,同时防止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利益化。对县级集中采购机构,本人认为应作为地市级集中采购机构的分支机构,由地市级集中采购机构集中管理。我国地域较广,地区差异较大,县级财政收支规模差异决定了政府采购规模的大小。实施县级集中采购机构的集中管理,有利于发挥地区联合采购的优势,避免了县级市场竞争力不强的矛盾。对一些小额的非公开招标项目,按照采购审批程序,由县级集中采购机构实施具体操作。有利于政府采购交易规则的统一,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对于集中采购机构的人员配置和内部设置,国家应规定地市级集中采购机构的人员配置不得少于10人,同时必须持证上岗。内部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形成决策、执行的分离,形成内部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  

二、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的标准化  

    1、采购单位的申报及审核程序标准化。目前,一些地区的政府采购申报和审批程序,过于繁琐,极大影响了政府采购效率。对已经部门预算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在批准的预算内,应有采购单位直接申报,免于审批。同时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统一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用系统,方便采购单位,提高行政效率。 

    2、采购方式的申报和审批程序标准化。采购方式的审批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应制定统一的申报格式,规范审批程序。集中采购机构应加强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以便监督管理部门正确及时对采购方式的决策。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在2002年开发使用了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几年实践证明,该信息系统不仅规范了采购方式的审批,也规范了集中采购机构内部操作规程。 

    3、采购信息的公告程序标准化。对于信息公告,尽管财政部颁发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但由于部分条款缺乏实际操作可行性,各地执行很不统一。一些地区对采购信息实行可公开的公开,有难度的不公开,甚至暗箱操作。公布格式差异较大。供应商获取采购信息的渠道不固定。  

    4、各种采购方式的操作规程的标准化。目前一些地区制定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采购程序,但各地差异较大,特别是开标和评标程序应公布那些内容,具体应有哪些步骤,应有哪些人员参加,评委会是否在开标时公布,以及评委会的具体职责等等。目前在具体的评标过程中,出现评委会修改评标办法,甚至出现为了满足采购单位的要求,评委会修改评标标准。集中采购机构为了避免矛盾,听之任之。  

    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等采购方式,目前在实际操作中应用较多,但很不规范。主要是缺乏成交规则,由于谈判前没有制定谈判规则和成交规则,随意性较大。特别是专业设备采购,由于缺乏具体可行的评定办法,大多采用谈判方式采购。  

    5、评委会成员组成的标准化。专家库是政府采购的基础工作,由于目前政府采购专家库尚在建立过程中,且专家结构矛盾较大,利用随机抽签的办法难以实行。专家评委的报酬,受到集中采购机构经费供给状况的影响,也对科学合理使用专家产生一定影响。因此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大专家库建设的力度,大范围征集专家,规范集中采购机构对专家的使用,定期对本地区专家实施培训,包括实行年度审核制。同时对专家的评标报酬,应制定统一的标准,便于集中采购机构执行。


 来源:河南项城商务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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