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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否了第一中标候选人 疑点多(下)
发布日期:2006-11-2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03

 成员合理与否

    案例中的考察小组由采购人项目经办人、监察机构负责人、集采机构一名工作人员组成的,没有相关方面的技术专家,没有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且考察小组成员缺乏明确分工。笔者认为,如此的考察小组完全是采购人的单方面行为,甚至可能是项目经办人的个人行为,组成的考察小组做出的结论明显缺乏说服力。

能否推翻评标结论

    据了解,本案中的评标委员会是由集采机构按法定程序组成的,无论人员组成、评标流程、评标标准等均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和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容置否,评标委员会做出的评标结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反观考察小组,无论考察人员、考察程序、判断依据均存在极大的“灵活性”,而正是如此得出的结论直接推翻了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论,难以服人。

如何看待类似事情

    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具有采购权,任何人不能限制采购人的这种权利。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采购人在行使采购权时,要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在法规面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是平等的。从该案例看,采购人行使了其作为采购人的权利,但却把这种权利无限制地扩大化,他们的做法,实质是对法律的藐视,为法律所禁止。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其他供应商的权益,而且严重破坏了政府采购的法定程序,如果任其蔓延,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将会受阻,“阳光采购”也将成为一句空话。类似事情必须引起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操作机构的足够重视,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防范。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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