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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标不许用“艺名”
发布日期:2012-03-1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420
  这几天,某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小王正在组织对一个台式计算机采购项目重新招标。小王介绍说,最初的招标结果之所以引发质疑和投诉,就是因为有厂商给产品起了不止一个名字。
  
  据小王介绍,由于项目数量多、产品标准化程度高,计算机采购项目很少引发质疑和投诉。在计算机采购项目初次招标的预中标公示期内,其中一家未中标供应商B就对该项目的中标结果提出了质疑,在未得到满意答复后,进一步进行了投诉。质疑和投诉的焦点问题居然是预中标产品有没有入围节能清单。
  
  该采购项目初次招标时就要求投标产品必须入围节能清单。但供应商B指出,预中标供应商A所投的产品a虽然在消费市场非常有名,但该产品型号并不在最新一期节能清单当中。而供应商A则反驳称,其投标产品在消费市场的型号是a,但那是为开拓市场起的“艺名”,它在政府采购市场还有一个型号是b,这个型号入围了最新一期的节能清单。
  
  小王查询节能清单后发现,b型号确实在节能清单中,该型号产品的配置也和投标产品a基本相同。在给供应商B书面答复后,小王如释重负。
  
  供应商B对这种解释并不满意,其投标代表用节能采购的政策规定进行了反驳。这位投标代表说:“第七期节能清单就规定,凡是同一认证型号对应多个销售型号的,制造商需提出保留一个销售型号;凡是多个认证型号对应一个销售型号的,制造商需提出保留一个认证型号。从第八期节能清单开始,该规定变为节能清单中所列的产品规格型号必须是其产品铭牌中标明的规格型号,凡是与产品铭牌中产品型号不符的,不再列入节能清单。虽然表述不同,但都是要求投标产品的‘学名’和节能清单中的产品型号一致。现在既然投标产品a不在节能清单中,就应该认定产品未入围节能清单,而不能根据配置相似判定a型号和b型号是一款产品的两个名字。”
  
  当地监管部门在对投诉调查过程中发现,供应商A所投的产品a和入围节能清单的产品b,主要配置确实相同,但两款产品使用的电源并不完全相同,因此两款产品并非同一型号。而供应商A在参加投标时,有意地混淆了概念,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并因此影响了中标结果,其投标做废标处理。
  
  监管部门负责人表示,即便a和b两款产品的配置完全相同,也不能把产品a视为入围节能清单的产品。理由很简单,供应商投标就应该对标书内容负责,确保标书符合招标要求。节能清单中没有a型号毫无争议,供应商就应该遵守节能清单的产品入围规则,接受产品未入围节能清单的处理结果,而不是让集采机构和评审专家按照产品配置推断产品是不是入围节能清单。如果真的是一款产品在消费市场和商用市场有两个不同的名字,供应商也应该用产品在商用市场名字来投标,而不是在投标时用产品a这个所谓的“艺名”。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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