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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法规亟待摆脱“三多三少”
发布日期:2012-03-1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427
  “现行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存在‘三多三少’现象,即‘原则规定多,具体细则少;禁止规定多,配套罚则少;部门规定多,使用规范少’,一些地区的政府采购必须程序和制度尚未建立和完善,给不法人员以可乘之机。”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副市长吴刚的一份《关于改革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治理吃回扣现象多发的提案》引起了《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的关注。
  
  从2002年的1000亿元到2011年的近万亿元,政府采购的规模增长迅速,如何进行制度完善和促进政策功能的充分发挥,成为了今年代表委员们的热点话题。
  
  强化细节监管 加大惩罚力度
  
  吴刚在提案中指出,目前政府采购各个环节的监督还存在较大漏洞。虽然政府采购一般要经历审批关、招投标关、公告关,看似程序严密,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各个关口监督都有需要完善之处。
  
  他举例说,在政府采购公告环节,本意是公开让社会审核,但一些地区公开公示的信息太过简单,很难让公众、外界了解真实的采购过程,这就让外界监督无从谈起。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天价政府采购案例,部分原因就在于只是简单公布采购结果,缺少事前、事中监督,从而对政府采购事业产生了负面影响。
  
  此外,政府采购存在对参与企业违规违纪行为惩罚力度偏弱的问题。目前,一些地区对政府采购中违规违纪企业的惩罚尚停留在宣布竞标作废、一定时间期内禁止进入本地区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给予竞标价一定比例的罚款等层面,供应商违法违规成本较低,从而使政府采购缺乏威慑力。
  
  呼吁细则出台 堵塞制度漏洞
  
  对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目前存在的“三多三少”问题,吴刚呼吁尽快修订、完善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堵塞制度“漏洞”,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修订完善《政府采购法》及地方“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让监督有法可依。
  
  应对监管缺失,吴刚表示要在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上下功夫。比如在审批关中,探索“公共监督+财政审批”的监督模式,将采购预算在相关网站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如有异议,可以重新调查论证;在“公告关”中,相关部门应随时将采购过程及中标公告进行公示,引入公众监督。
  
  针对供应商违法成本偏低的问题,相关责任机关应尽快完善政府采购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细则,提高惩罚的档次和力度,增强政府采购的威慑力。除此之外,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应加大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消除不法人员的侥幸心理。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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