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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相互借用资质不可行
发布日期:2012-03-1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5039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为保证采购项目的质量与技术要求,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一般要求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具备项目所需的资质。部分供应商虽然在技术、规模、财务、人员等方面满足采购活动的要求,但没有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特别是母子公司之间,时常出现相互借用资质的情况。对于母子公司借用资质的有效性,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经常意见不统一,影响了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但是,母子公司相互借用资质的情况是否有效,下面就从母子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法规对资质借用的要求两个方面作一分析。
        一、母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上相互独立
        公司是一个法律术语,一般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是企业法人,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母公司最基本的特征,不在于是否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在于是否参与子公司业务经营。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
        子公司虽然在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要由母公司决定。但是由于子公司也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民事责任承担能力,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与母公司是相互独立的,这一点与分公司是有显著区别的。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分公司虽然有公司字样,但是由于它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二、法律法规禁止公司之间相互借用资质
        资质是一个企业技术等级、规模层次、发展潜力、信誉等级等方面的综合体现。资质在我国非常普遍,除大家常见的建筑行业资质,还包括印刷、物业、咨询、会计等。资质管理目前实行按行业分类别进行部门管理,以建筑业为例,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对于工程采购,《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2003年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资质证书”。因此,在工程采购中,母子公司相互借用资质是不予认可的。
        对于信息类系统集成服务采购,原信息产业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也禁止相互借用资质,第二十九条规定:“获证单位必须正确理解与宣传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制度,正确使用《资质证书》。对于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资质证书》的将给予警告、停止使用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国家保密局发布的《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05]5号)规定,“资质证书仅限证书上注明的单位拥有和使用,资质证书的上级单位、分支机构、下级单位等其他单位不得使用资质单位的资质证书”。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对政府采购合格供应商资格有明确的要求。虽然母子公司都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符合法律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但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8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并没有认可母子公司相互借用资质的情况。《招标投标法》明确禁止公司之间资质相互借用,并不区分母子公司。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该法第三十三条又强制性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五十四条又规定了其法律责任,并且中标无效,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结论与建议
        综合以上分析,虽然母子公司具有天然的紧密关系,但是母子公司是相互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二者资质证书是不能相互借用的。如果母公司或子公司单独不满足政府采购活动的资质要求,可考虑组成联合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与采购活动,并对所参与采购项目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中央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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