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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立法方能遏制政府采购腐败
发布日期:2012-03-1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286
  财政部近日印发的《2012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明确指出,今年将着力扩大政府采购实施范围和规模。专家认为,今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或将超1万亿元,政府采购动用资金规模大,而且花费的是财政资金,因而广受社会关注。近年来,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呈持续扩大的发展态势。财政部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由2005年的2928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8422亿元,年均增长达到23.5%。虽然“要点”明确提出,今年要加大政府采购监管力度,但这一要求如何真正落到实处却是一个难题。

  政府采购的主要意义在于规范政府行为、降级行政成本、提高政府效率和防治腐败。近年来,本为引进竞争、节省支出的政府采购,在一些地方成了一些不法分子中饱私囊的“幌子”。“买的东西次一点,供应商赚一点,回扣拿一点”成为一些地方政府采购的“明规则”。少数负责采购的公职人员甚至会和供货商“共谋”赚取差价。政府采购中滥用资金、天价采购,采购明显超过机关办公基本需求的高档、高配置产品等问题,不断引发公众和舆论的质疑。

  之所出现上述现象,与立法不完善有很大关系。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实施以来,一直未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存在一些法律盲区,为一些“灰色交易”提供了可乘之机。而且,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没有完善的监督机制。我国政府采购的监督实际上还是一种体制内监督,这肯定会对监督效果有消极影响,一方面造成很大腐败和浪费,另一方面也对经济运行造成不良影响。

  完善政府采购立法,必需在保证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上下功夫。首先,必须赋予公众知情权。依照法律规定,招标公告必须披露采购时间、采购标的、采购数量等方面的内容。可现实中一些政府采购中标公告不披露中标价格、中标数量,甚至纳税人无法在指定披露媒体上查找到相关政府采购信息的情况也不止一次地出现。一些地方政府采购公开公示的信息太过简单,很难让公众、外界了解真实的采购过程,监督无从谈起。按照政府采购国际规则,政府部门通常消费的都是纳税人的税款,基于此,采购部门和监督机关有义务保证公众在任何场合、任何时间,自由、便捷、无偿地获取政府采购信息,为公众的监督提供条件,将体制内监督转变为外部监督。

  其次,要建立纳税人权利救济机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公共部门奢侈消费的现象非常普遍,有关媒体也时常有披露,但很少有纳税人为了维护税款利益而提出侵权诉讼。在一些浪费纳税人资金的案件中,尽管采购人违法使用公共资金进行采购,但损害的是不特定人的利益,与纳税人所存在的只是间接利害关系,依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纳税人无法直接以原告身份提起公益诉讼。倘若纳税人能够直接提出侵权诉讼,则会在更大程度上约束、制止更多的公共部门违法使用税款的行为,从而才能使政府消费部门节俭有效使用纳税人的资金,并最终构建清廉政府。

  最后,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加大违法犯罪的成本,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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