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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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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制度亟待完善(下)
发布日期:2006-11-2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72

    二、原因分析

    为什么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存在种种问题?除了《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相关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交叉或冲突外,以下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

    1、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意义认识不足。政府采购制度对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对于约束政府部门的采购行为,对于实现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意义已无可争辩。但政府采购制度的有效实施,是靠每一个具体的采购程序进行控制的。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起点,就是信息公告。规范的信息公告,是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和基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全或投标时间不足等,必然使部分供应商无从准备或无法准备而不得不输在“起跑线”。由于有关部门对信息公告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监管不力,似乎还没有发现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因发布的招标公告违规而受处罚或处理的。也因为违法违规行为没有被处罚,它的示范效应被放大。

    2、法律意识不足责任感不强。违反规定的招标公告在政府指定的媒体畅通无阻,原因虽然多种多样,但有关部门的大局意识、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如何,也应该引起我们的反思。一是有关部门的大局意识。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有关部门是否站在全局的高度,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而不是盯着部门利益。只要从大局着眼,部门之间主动协调配合,一些矛盾和冲突并不是不可解决。二是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存在问题。《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发现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建议信息提供者修改;信息提供者拒不修改的,应当向信息提供者同级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能够在事前起作用的媒体明知招标公告违反规定,却只管“照本宣科 ”,全然不顾自己的社会责任。

    3、主观故意。招标公告存在问题的另一不可回避的原因,是信息提供者故意为之。如招标公告内容不全或投标时间明显不足,目的无非是让部分供应商望而却步,从而限制投标供应商数量,提高“意中人”中标概率。尽管这样做并不一定是信息提供者的初衷,也许是为了利益,也许是迫于压力。但不管这种“故意”出自哪一层次,都是有违政府采购制度的初衷。

三、对症下药         

    要解决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混乱的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必须进一步完善,有关部门必须切实负起监管职责。

    1、实现两部法律、两个部门规章之间的统一和对接。要从根本上建立起严谨、科学、统一的政府采购制度,包括采购信息公告制度,统一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权威媒体,并规定其中的电子网站必须是免费进入,彻底改变因两部法律两个部门规章的冲突而带来的一系列执行中的问题。

    2、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要建立招标公告督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罚结果要在“带病”信息的同一发布媒体公告,以起到警示作用;上级管理部门也要加强对下级管理部门的考核,包括抽查招标公告的质量,并通报考核结果;要赋予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必要的审核义务,对于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信息,媒体应拒绝发布,媒体也决不能以“没有审核义务”而推卸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要加强对指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的考核并引入竞争机制,及时淘汰不合格的媒体。

    3、建立责任追究制。一是责任到人。进一步明确项目承办人员、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等对信息公告管理的责任。二是实行责任追究。对于发布了有问题的招标公告,同级监管部门要按照责任大小,分别追究相关人员及机构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分;上级监管部门必须对下级监管部门疏于管理予以责任追究。

    4、加强宣传培训。一是定期轮训采购单位的联系人。管理部门需每年定期组织采购单位的联系人参加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的讲座、培训,提高他们依法采购的法律意识及业务能力。二是广泛展开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制度。通过广泛普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信息公告制度,既使采购人知法守法,也营造一种社会监督的基础和氛围。三是开展警示教育。选择一些从招标公告即开始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组织采购人、中介机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代表参加专题分析会,请法律专家进行剖析。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章家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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