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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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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制度亟待完善(上)
发布日期:2006-11-2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02

     某日,笔者浏览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一条信息出乎意外:某政府部门公开招标采购一批货物,从发布公告到开标只有3天时间。惊讶之余,询问是否弄错?为何查无更正通知?接电话的工作人员查询后回答:“我们只能保证与原件一致”。“发售招标文件仅3天就开标,明显违反《招标投标法》,你们也只发不管吗?”“我们无权监督管理,你可以向当地监管部门投诉”。索性换媒体再查,原来这种“有病”的招标公告随手可得。笔者拟对此现象作文讨教。

    《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应在指定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财政部依法制定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这项制度无疑使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有了明确的依据,对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我们也不能不看到实际执行中还存在种种问题,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制度亟待进一步完善。

一、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其危害性

    1、“权威”媒体不权威。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授权,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先后几家报刊和电子网络为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权威媒体。与此相对应的是,国家发改委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授权,制定了《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也先后指定了几家报刊和电子网络为全国公共工程招标信息发布的权威媒体。两部法律分别授权两个部门来管理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两个部门分别规定信息发布媒体,这还不包括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信息发布媒体。这样的现状,产生冲突在所难免。从采购的主体和资金性质上来说,不论政府采购的是工程、货物或服务,都属政府采购的内容,《政府采购法》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既然同属政府采购,那么招标公告或其他有关采购信息的发布渠道不必是唯一的但必须是统一的,供应商在某个媒体上就能查询到任何一项政府采购的招标信息,管理部门也只需盯住一个渠道就能全面监管。问题是现在谁有本事在一个媒体上查到呢?都是“权威”又都不是“权威”。这不仅令供应商头痛,获取信息的成本不断增大;也令监督管理部门头痛,监管难度不断提高。

    2、招标公告“缺斤少两”。招标公告应当公告什么内容,《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章对此都规定明确。实际执行如何呢?一是招标公告关键内容缺失。内容不全甚至关键内容缺失的招标公告却堂而皇之地发布。如某省某局印制大量证件的招标公告中,无采购数量,无联系方法,无开标时间等;某省某广场工程招标公告中只有报名时间,无投标截止和开标时间,无标书售价。二是投标时间明显不足。为了促进公平竞争,保证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必要时间,《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章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但明显违法、时间不足的招标公告却不在少数。细细比较一下不难发现,许多工作规范的政府采购中心、信誉良好的招标公司发布的招标公告是符合规范要求的;而有些中介机构、一些工作有待规范的政府采购中心、一些没有招标能力的采购人发布的招标公告却问题多多,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也明显少于20天的“底限”,有10天半个月的,更有仅仅3天的。三是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条件。如某广场工程公开招标公告中规定:投标人必须获得过2个以上“XX杯”。对于这种当地举办的评比,外地投标人只有望“杯” 兴叹了。

    招标公告存在种种问题,使潜在供应商失去了投标机会,使竞争者的数量变得最少,无形中提高了“意中人”中标的概率,实质上已经暗藏腐败。即使后面的程序再规范也难免“做秀”的嫌疑。长此以往,政府采购制度难免受到严重危害。

    3、不合理的“占道”收费。在政府指定的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中,竞有这样的网站:你想看招标公告吗?交钱吧!先交费注册会员,从几千元到上万元不等。不交钱?你就看过期的吧!大有“留下买路钱”的架势。

    对此问题,世界银行的《采购指南》第2.8段规定:作为具体采购通告的资格预审邀请或投标邀请应至少刊登在借款国国内发行的一份报纸上或刊登在官方公报上,或可以免费进入的电子门户网站上;该类邀请还应在线刊登在联合国发展商业报和发展门户网站上。我国有关部门对此虽然尚无明文规定,但无论从公益性还是从公平角度来说,媒体这种收费方法都值得商讨。一是妨碍了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及时监督。各级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上网查阅信息,难免因交费注册会员而放弃访问和监督。久而久之,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的特性将受到严重损伤。二是对供应商有失公平。一般人对于招标公告不看也就作罢,而供应商为了寻找商机不看不行,不论能不能找到机会,先交钱吧。而这种信息是公共的,是政府应该进行“公告”的;为什么看一般的商业广告均不收费,甚至一些广告在打开网页时会强行飘浮在页面上,而单单政府采购的招标公告要设置收费关卡呢?三是有垄断政府信息资源的嫌疑。政府招标公告对于供应商来说是稀有资源,对于政府指定的发布媒体来说,因为缺乏竞争而具有垄断性。如果据守政府资源收费而不顾信息是否及时广泛发布,岂不是违背了政府采购制度的“三公”原则。四是有违国际惯例。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章家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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