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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规范对中小企业参与政采不合理限制
发布日期:2012-03-0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287
  江苏省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最大限度地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不合理限制进行规范,这表明江苏政府采购将迈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坚实步伐。 
  按照日前江苏省财政厅联合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向全省各省辖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直各有关单位下发的《关于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歧视性待遇或差别待遇,不得在注册资本、业绩水平、资格条件等方面限制中小企业,不得使用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标准排斥中小企业,应在评标办法和标准中体现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将中小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和职工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作为评分内容。 
  对此,《通知》规定,在采购项目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比例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对于中小企业有能力提供的通用性强、标准与规格较为统一,或者预算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零星政府采购项目,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当在评审标准等方面作出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具体规定,根据不同的评审方法和项目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依法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并分别适用相应的价格优惠幅度规定,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吴小明表示,江苏省将开辟中标中小企业资金支付绿色通道。在控制履约风险的前提下,向中标中小企业支付的首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50%,累计付款不超过3次。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一律免收中小企业招标文件工本费,对中小企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应合理确定,并适当免除或者减少。江苏还将深入培训引导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科学建立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奖优罚劣的诚信体系。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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