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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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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中资料内容真假引争议
发布日期:2012-03-0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740
    2011年,福州市某行政单位依照采购程序,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批专用设备。
  招标公司随即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程序组织招标,并采用电子随机抽取方式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供应商的商务标进行评议时,对其中一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某一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存在不同意见,多数评标专家认同这一资料的真实性,但评标专家张工程师坚持认为该资料内容是虚假的。因持怀疑观点的专家占少数,最终该供应商的商务资格审核得以通过。张工程师对评标委员会的这一决定不服气,在评标工作尚未结束时,中途愤然离开了评标现场,造成评标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市财政局在对这一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后,针对张工程师在评标过程中擅离现场的行为,对其给予警告处分。

  案例点睛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评标过程中需要以表决方式决定的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并经评标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评标委员会表决通过的评标事项被确认为违法或者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承担责任,但在表决中持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由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依法履行评标专家的工作职责。在本案中,评标委员会成员过半数认定资料虚假情况不成立,如专家张工程师仍坚持己见,可以书面方式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会结束后也可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张工程师以中途退出评标现场来表达自己的不满,影响了评标程序的正常进行。政府采购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对该专家作出了相应的处罚。

    来源: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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