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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须按低价优先法计算
发布日期:2012-03-0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167
  综合评分法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用的最多的一种评标方法,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这一评标方式的具体运用及使用规则也作了明确规定,但在采购实践中,还是有不少采购代理机构在使用综合评分法的过程中出了问题。近日,某招标公司在对一环境监测项目进行招标时,就违反了“游戏规则”。
  
  据了解,在这个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项目中,该招标公司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本项目的评标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以所有投标商的平均报价为基准价……评标结果公布后,供应商提出了质疑:本次评标使用的评分标准不具有合法性,因此根据此评分标准评出的中标结果不合法。由于没有得到满意答复,供应商随后提起了投诉。
  
  最终,该项目因为招标文件规定“以所有投标商的平均报价为基准价计算价格分”而被判采购结果无效,招标公司也被责令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已经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
  
  尽管如此,采购实践中“以所有投标人的平均报价为基准价计算价格分”的规定还是屡屡出现在一些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项目中。
  
  据笔者了解,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有的是因为采购代理机构对上述规定不了解,有的则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不认真造成的,接到委托项目后,这些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各种渠道,找个类似项目的招标文件一套用就开始组织招标了,完全忽略了其合法合规性的审查,以至于错误从一个采购代理机构传到另一个采购代理机构,从一次招标延续到下一次招标。
  
  因此,笔者建议,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一方面需要有关部门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人员素质的培训;另一方面,采购代理机构自身须严肃、认真地对待采购工作,并适时组织内部人员对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进行系统学习。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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