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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未经评审 采购结果却出来了
发布日期:2012-02-2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755
  “既然在评标标准中,设置了‘投标样品分’,那对样品进行评审就是评审环节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怎么招标文件规定的还是‘有可能’进行评审呢?不评审怎么打出投标样品分?!”
  
  近日,某采购代理机构在一网络系统建设采购项目结束之后,遭到了未中标供应商的质疑。
  
  据了解,在此次采购中,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请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在开标当天携带所投产品的样品到开标现场,评标委员会有可能会在评标环节对样品做开箱检测、评价。未能提供样品的,评标委员会将判定该供应商的样品分不得分。
  
  同时,采购代理机构还在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中规定:投标样品分最高得分为3分。具体的评分细则是,评标委员会结合测试结果和现场检测情况,考察样品的质地、品牌、外观等,同时考察其能否在较长时间内连续开机无故障的性能。样品得分分为三个等级:一般,不得分,较好,得2分,优良,得3分。
  
  评审结束后,以一分之差落败的供应商提出:“在此次采购中,评审专家肯定没看样品。从实物上看,一定不难看出我们的投标产品比中标供应商的要好很多,肯定会选择我们的产品……”
  
  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并未对供应商的此项质疑作出正面回应,而是称,在此次采购中,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样品得分也没有中标供应商的高。
  
  对采购代理机构的上述质疑答复不满意,质疑供应商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在受理投诉后发现,在评标环节,评标委员会的确未对样品进行评审。不过,采购代理机构却在答辩中称,招标文件规定的是供应商所投产品的样品有可能在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对其进行开箱检测、评价,而不是“必须进行检测、评价”。因此,评标委员会未打开样品检测、评价并不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
  
  据此,当地财政部门认为,招标文件的规定不严谨,前后矛盾。既然招标文件将“投标样品分”列为评审内容,那就不是“有可能对样品进行检测、评价”,而是必须对样品进行检测、评价。招标文件的表述应为“评标时将对样品进行检测、评价”。而且,在评审环节,评标专家竟然在未看样品的情况下就打出了中标供应商的样品分,很不规范。
  
  最终,此次采购被判废标,采购代理机构被责令重新组织对该项目的采购。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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