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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招标机构可中止采购项目
发布日期:2012-02-2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108
   从3月1日开始,当采购价高于市场价,且明显不合理时,招标机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当终止采购,这是刚刚修订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规定。 

  《条例》规定了招标机构可以中止采购的3种情形和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应当终止采购的4种情形。如当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行为,需经整改后方可进行,或因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导致采购活动暂时无法进行时,招标机构可以中止采购;如当采购价高于市场价,且明显不合理,或采购活动将给国家、社会或采购参加人造成重大损害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招标机构应当终止采购。 

  中止或终止采购决定须进行公告,并书面通知采购人和供应商。 

  在政府采购体制方面,《条例》规定,发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作用,支持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发展。并规定了社会代理机构的5项职责,包括要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质量进行评价等。 

  对社会代理机构的管理考核及惩处机制也在《条例》中得到了明确。依据《条例》规定,社会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与处罚记录都会在诚信档案中有所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并明确了包括超标采购、转委托、规避集中采购、串标、索受贿等在内的10条受惩处的行为,并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划分惩处等级,最高经济处罚为“20万元以下”,涉嫌犯罪的,将被移送司法机关。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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