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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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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纪律仍需宣读
发布日期:2012-02-2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897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都规定了评标委员会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为了让评审专家清楚这些规定,很多采购代理机构都将这些规定归纳、编辑、放大,挂在评标室里,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室就能看到。也正是这样,一些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活动正式开始前,便不再宣读法律法规对评审专家的要求。
  
  “但最近的这次采购却让我发现,评标开始前还是有必要强调一下挂在墙上的相关规定的,因为并不是每位专家都会在评标前去留意墙上的东西。”近日,某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这样对笔者说。
  
  据介绍,在一系统建设项目的采购过程中,评审工作临近结束时,有一位评标专家对工作中员说:“我妹妹在某某公司的子公司工作,算不算有利害关系?”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询问才知道,原来这位专家在进门的时候并没有留意采购代理机构悬挂在墙上的相关评审规定,这时才发现。
  
  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一听立刻傻了:虽然法律没有规定这属于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但他们还是担心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性会受到影响,担心供应商会因此提出质疑。
  
  经过再三考虑,采购代理机构决定停止评标,重新抽取专家参与评审。项目的评审工作也因此拖到了夜里两点多才结束。
  
  对此,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表示:“政府采购是个细心活儿,每一步都不能大意、不能出差错,不能因为百密一疏,造成不可挽回的结果。在评标环节,关于‘评标委员会成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之规定的落实,一方面要靠采购代理机构标前宣读相关规定,询问专家是否有需要回避的情况;另一方面则要靠评标专家的自觉性。只有大家相互配合,政府采购工作才能够顺利进行,最终结果才能使各方都满意。”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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