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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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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代表身份须事先明确
发布日期:2012-02-2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558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经常会看到一家供应商派出多位工作人员来参加评标过程中的澄清环节。这本来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但如果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严格把关,也可能会影响到整个采购活动的质量。
  
  不久前,某采购代理机构在一医疗设备项目的采购中,就在这个问题上栽了跟头。
  
  在这次采购中,D公司派出3位工作人员参加开标。而后,在评标委员会要求D公司对一些问题进行澄清时,D公司的这3位工作人员却都进到了评标室。当评标委员会询问关于D公司所投产品的技术问题时,D公司的a工作人员作了回答;当问及为什么只附英文彩页而未附中文彩页时,D公司的b工作人员又作了回答……而这两个问题澄清完毕后,又由D公司的b工作人员就所澄清的内容进行了签字确认。
  
  评审结果公布后,D公司得知屈居第二的消息,便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称此次采购的评审肯定有问题,排名第一的产品副作用很大,不可能成为中标供应商。与此同时,D公司要求查看评审记录。在遭到拒绝后的第三天,D公司又提出:“我公司澄清的内容无效,不是授权代表作出的,因此本次评审有问题!”
  
  D公司进一步指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此次采购中,投标人应委派授权代表参加开标活动(评标时,如需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由参加开标的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完成),参加开标的代表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办理签名报到、递交投标文件等事宜。未派授权代表或不能证明其授权代表身份的,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处理不承担责任。若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则无须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但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有关手续;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投标人对某些问题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和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在此次采购中,我公司派出的授权代表是a工作人员,但澄清人员签字却是b工作人员……”
  
  由于在评标澄清环节,采购代理机构都并未让供应商出示过相关证明文件,因此也无法查实D公司当时派出的授权代表到底是a工作人员还是b工作人员。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不管是a还是b,反正都是你们公司派出的代表。”但D公司的销售经理却说:“b在这个项目开标前就提出辞职了,我们不可能再授权他来做这么重要的事情……”最终,这个项目被废标了。
  
  由此看来,在评标澄清环节,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把关,查明澄清人的授权身份后再允许其进入评标室进行相关问题的澄清。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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