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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记录应及时交给评标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2-2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749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在具体的采购实践中,多数采购代理机构都是严格按照该规定操作的。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一些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结束后、评标开始前,并未将开标记录及时地交给评标委员会,而是将之放在一边“休息”。这种做法有可能让整个采购活动功亏一篑。
  
  不久前,某采购代理机构在一远程教育项目的采购中就因未及时向评标委员会递交开标记录而导致了项目废标。
  
  据了解,在此次采购中,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共5家,其中,Q公司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密封。开标时,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发现后做了记录,但在评标前并未把开标记录交给评标委员会。专家在评审时也就完全没有考虑该因素。最终,Q公司成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并顺利被确定为中标人,采购结果公布后,其他4家供应商都提出了质疑:“Q公司的投标文件密封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开标时就应该被淘汰了,怎么还能成为中标人?此次采购肯定有‘猫腻’。”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受理质疑的工作人员查看开标记录后,证实了Q公司的投标文件的确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理论上说,就这么几个投标人,不符合密封要求的Q公司中标了,采购代理机构应该是很容易发现的,但是该代理机构实行的是分段式操作,各个部门工作人员有明确职责,开标及开标前的工作是由一个部门完成,评标开始后的工作则是由另一个部门负责。在此次采购中,负责组织开标的部门将开标记录交给负责组织评标的部门后,就去忙别的工作了;而负责组织评标的部门也没看开标记录,也未把开标记录交给评标委员会,乃至于在中标结果确定后,“问题供应商”中标了还未察觉。
  
  根据《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的内容包括开标记录;《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签署、盖章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由此看来,在此次评标中存在失误的也不仅仅是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是不能没有“开标记录”的,但他们对这个文件的缺失却不闻不问,最终将中标资格给予了无效投标供应商。虽然只是一个程序性文件的缺失,但对政府采购效果的影响却是巨大的。
  
  笔者提醒,为了避免这样的事情再次发生,在开标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评标记录交到评标委员会手里。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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