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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集采目录首次单列重大民生项目
发布日期:2012-02-2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347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了《2012~2013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采购目录》),为内蒙古今明两年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定调。
  
  另据了解,2011年内蒙古全区采购规模达到339.38亿元,同比增长28.87%,节约财政资金32.22亿元,综合节支率为8.68%。其中自治区本级实际采购规模达到96.32亿元,同比增长65.56%。
  
  新增保障民生项目类别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采购目录》中看到,除了以往的通用采购项目和专用采购项目以外,此次将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民生的重大项目,如储备物资、国家储备粮、免费教科书等单独重点列出成为一大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以下简称“内蒙古采购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将这些项目单列出来是为了将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等财政政策落到实处,同时力求重点做好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采购工作。
  
  据该负责人介绍,在制定《采购目录》的过程中,自治区本级从强化集中采购入手,通过座谈、讨论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级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意见,将文印设备、办公耗材、文化共享工程、草原书屋建设、出国人员机票服务等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并将保密设备、安全监控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档案设备、会议视频设备、灯光音响设备、专业软件的开发设计和维护、专业信息系统集成及网络建设等8个项目调整到通用采购范畴,并对工程类的装修改造项目按照采购预算实行分段管理。
  
  采购合同双备案
  
  《采购目录》明确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属于通用范畴的政府采购项目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民生的重大项目,必须委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可以自行采购。
  
  该负责人还介绍说,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应及时通过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合同登记备案,并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采购人凭“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函”及其他有关资料办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事宜。
  
  《采购目录》同时规定:采购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采购人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的,自治区财政厅在审批前应当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采购人应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公示文书,在公示期内,政府采购相关各方对单一来源采购事项有异议且情况属实的,应采用其他方式组织采购。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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