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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须在20工作日内公开批复的部门预算
发布日期:2012-02-2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404
  本报讯 为了按法定时间批复部门预算,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于2012年2月12日前顺利完成自治区本级2012年部门预算批复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提出,各预算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不得规避政府采购,也不得随意改变政府采购项目预算。
  
  基本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项目、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项目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和用途使用,未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自行改变项目内容,扩大使用范围。
  
  各部门要根据年初批复的部门预算,依照项目进度和工作需要合理编制用款计划,确保预算在年度中均衡执行,提高执行水平。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纠正预算执行中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各种行为。
  
  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桂财预〔2010〕81号)要求,在自治区财政厅批复部门预算后的20个工作日内,及时、主动在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公开本部门的年度部门预算。公开的基本内容为部门收支预算总表和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其中收支预算总表支出科目公开到类级,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支出科目公开到款级,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质询和监督。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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