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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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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答供应商问应晓之以理
发布日期:2012-02-2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549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举报”并不是法定的供应商救济途径,但不少采购代理机构还是会遭到供应商各种各样的举报。
  
  近日,某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就因去年年底操作的一农机设备项目遭到了举报。供应商在举报中称:“在此次采购中,采购代理机构作为操作机构,独揽大权,该转采购方式的不转。我们提出来后,他们负责人直接就给否定了!完全置纳税人的利益于不顾,也不考虑重新招标的成本……”
  
  纪委部门接到举报后,将举报信转给了当地财政部门。当地财政部门调查后发现,在此次采购中,共有5家供应商参与了投标,其中有两家供应商在开标环节就被判作了无效投标。在评标环节,又有两家供应商因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而被判作了无效投标,剩下来的供应商窃喜:“只有我们公司合格,这个标非我莫属了!”
  
  但令其意外的是,采购代理机构却宣布此次采购废标。这家惟一合格的供应商当即提出:“这种情况应当改为单一来源方式继续采购,因为我们公司是惟一合格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当场否定他的说法:“就只有你们一家也不能改!”供应商着急地问:“为什么不能改,就我们一家就应该买我们的啊。”“我说不能改就不能改!”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非常生硬地回答。
  
  当地财政部门调查时,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表示,根据《政府采购法》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情形只有三种:只能从惟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此次采购根本就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形,当然不能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当地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却指出:“此次采购的确不能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但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因此,能不能改变采购方式,不是你们能说了算的……”
  
  “我们领导只是在依法操作,也只是根据法律作出分析,没想到被指滥用权力。与供应商打交道真得多些耐心,不仅态度要好,表达方式也要注意。要不然不仅供应商会认为我们滥用职权,监管部门也会产生误解。”向笔者提起这件事时,某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感慨地说。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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