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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问责须制度创新
发布日期:2012-02-1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591
    目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还仅仅限于重大安全事故领域,而其他领域应担负领导过失责任的官员,至今尚未纳入问责范畴。特别是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采购、无序采购等偶有发生,但鲜有听闻有哪个领导因此被追责。
    建立采购问责制的意义,已不言而喻,但进一步讲,如果不能以制度和相应的配套措施来保障,采购问责制也有可能发生扭曲变形,沦为选择性惩罚以防责任范围扩大、甚至掩盖更大责任的工具。
    因此,建立科学健全的政府采购官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问责制,需要实现诸多制度的创新。例如,需要进一步深化采购领域干部任用制度改革,继续扩大领导干部选拔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权和监督权,让群众和老百姓对政府采购领域的干部和重点岗位人员的升降去留真正有发言权,使习惯于“对上负责”的官员转为“对下负责”和对国家和人民负责,自觉地对民众的意见予以回应。又如,问责的前提是公开与知情,对人民负责首先意味着让人民知道政府采购应该做什么、正在做什么,因此,需要全面推行市(县级市、地级市)级以及最基层级次的政府采购公开,深化县级和乡(镇)级政府采购的全面规范化管理,实行阳光采购等。
    真正的采购问责,既来自于制度的硬性规定,也来自于民众舆论的“软”压力,还来自于采购官员和一般采购工作人员的道德自觉。问责制只有建立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官员、具体采购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道德自觉基础上,才会推动依法行政、依法采购,才能使采购问责由权力型过渡到制度型,进而在我国政府采购领域和全社会中形成一种问责文化。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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