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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法定与一定的关系【上】(二)
发布日期:2006-11-1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59

    第三方面:主要表现在对政府采购程序不可省略“法定”性之议

    1、政府采购部门的预算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不得更改是“法定”中的“一定”之要求;

    2、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的书面邀请是“法定”中的“一定”和必须之前提;

    3、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是“法定”中“一定”做到的必要性关系;

    4、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四种法定”情形才能作废标处理是“一定”要遵守的;

    5、废标后,采购人必须将废标理由和原因告知所有投标人这是“法定”中的“一定”做到的和必须遵照执行的;

    6、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是“法定”的,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是“一定”得保证做到的;

    7、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是“法定”的,这是“法定”中“一定”得执行的规定;

    8、采购人组织的对供应商采购项目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是“法定”的,同时也是检验采购质量的关键环节,采购人“一定”得高度重视(大型或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马虎不得,否则就是违法和犯罪);

    9、采购文件应当按“法定”要求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一定”得保证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采购活动记录和内容必须保证其完整性,对采购规模大、价值高、性能复杂的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保存的期限应当更长一些)。

    第四方面:主要表现在对政府采购合同适用“法定”性之议

    1、政府采购的合同签订和执行标准要既遵守《合同法》中“法定”的要求,也要参照《政府采购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则化操作,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其更加规范化;

    2、政府采购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其他形式无效,这是“法定”中的“一定”强制性关系;

    3、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必须具备条款是“法定”的要求,也是“一定”需要遵守的;

    4、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这是“一定”得执行的,否则就是违法(违约和违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所造成的后果);

    5、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这是“法定”中“一定”做到的关系;

    6、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定”程序分包履行合同,并在“一定”的范围内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一定是有条件和要确定承担总负责与分包负责责任的);

    7、政府采购合同在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原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原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法定”的百分之十标准,否则“一定”是无效的;

    8、政府采购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如若发生“法定”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现象和行为,就“一定”属于违法范畴;

    9、按“法定”情形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一定要按过错的程度的所引起的后果那一方来决定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多少。(待续)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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