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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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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标书不可放宽到投标截止时间
发布日期:2012-01-1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011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有些采购代理机构为了控制采购结果,故意缩短招标文件的出售时间,如在招标公告中规定招标文件的出售时间只有3天,而且对自己熟悉的供应商进行私下通知,不熟悉的供应商则是还未看到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就已经停止出售。于是,不少人主张,采购代理机构不应该人为缩短招标文件的出售时间。应该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都可以购买招标文件。
  
  那么,不对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进行限制就一定是好事吗?笔者认为也未必。
  
  不久前,笔者在一医疗器械项目的采购开标、评标现场了解到,“不少在开标前一天才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都出现了实质性偏差,最终导致其投标无效。也正是因为这样,该项目在评审时因为有效投标不足三家而不得不废标。
  
  因此,笔者认为,投标截止时间前都可以购买招标文件这一规定对供采双方都未必是好事。
  
  原因在于,对于供应商来说,只要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都可以购买招标文件,会造成部分潜在投标人没有紧迫感,开标前一天才匆匆忙忙购买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无形中加大了无效投标的概率;而对于采购代理机构来说,无效投标增多,就可能会加大有效投标不足三家而不得不废标的概率。
  
  而且,如果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购买了招标文件,发现其权益受到侵害,因此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审查后发现招标文件确实存在需要做出澄清或修改的地方,这时,采购代理机构就会很难处理。因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发布更正公告;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发布变更公告。
  
  因此,“投标截止时间前都可以购买招标文件”之规定对于采购代理机构来说是非常被动的。
  
  笔者建议,为了让广大潜在供应商都有机会参与政府采购,实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正,最好是在信息发布的渠道上做文章,扩大信息发布的覆盖面,但招标文件的出售时间最好不要放宽到投标截止时间前。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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