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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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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不可漫天要价
发布日期:2012-01-1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253
  “这种小项目对供应商的吸引力不大,如果招标文件卖得太便宜,卖招标文件的钱还不够支付评标费,我们组织完一次采购还得倒贴……所以,越是小的项目,我们越是不得不将招标文件高价卖。”不久前,有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如是对笔者说。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虽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明确规定,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但还是有不少采购代理机构并未严格执行,而是试图通过提高招标文件的售价来冲抵组织当次采购的成本。在此,笔者要提醒,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一旦有供应商提起投诉,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可能得不偿失。
  
  近日,在一图书馆书架项目的采购中,某招标公司就因此受到了处分。
  
  据了解,根据该省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出台的《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的收取标准为:单项合同在1000万元以下的,每份收取100元;1000万元~5000万元的,每份收取200元;5000万元~1亿元的,每份收取300元;1亿元以上的,每份收取400元。但这家招标公司在一个预算金额为100多万元的项目招标中,却将招标文件卖到了300元。
  
  供应商提出质疑时,招标公司还辩称,此次采购中,招标文件卖300元符合当地物价部门出台的《关于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
  
  但当地财政部门却表示,当地物价部门出台的《关于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是针对工程招标(含工程里的货物采购)的招标文件编制费,而此次采购的图书馆书架项目属于货物类项目招标,应严格执行当地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出台的《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因此,责令招标公司将多收的招标文件成本费如数退还给所有投标人……
  
  这起投诉给我们的启发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代理机构不能随意定价招标文件,当地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售价有规定的,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确定售价,而不是在财政部门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还去寻求别的定价依据。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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