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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应给国产软件营造主场优势(一)
发布日期:2006-11-1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49

    是否要保护国产软件已经不再需要讨论,目前最迫切的是拿出一个国产软件政府采购的实施细则,确认什么是国产软件,在政府采购市场上要给国产软件怎么样的优惠。

    足球比赛中,球队在自己家乡的时候会有主场优势:一方面适合当地的环境,另一方面家乡的父老会偏爱他们给他们更多的鼓励与掌声。
 
    这种主场优势正是国产软件所缺少的,因为政府采购人往往会选择那些具有品牌优势的国外产品。国产软件虽然在自己家门口“比赛”,但是待遇却往往不如“外队”。

    目前政府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来界定什么样的“球队”是“本国球队”,很多“外国球队”都打着“本国球队”的旗帜享受着“主场优势”,令真正的“本国球队”欲哭无泪。

    国产软件桂冠谁来戴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信息产业部官员表示,国产软件政府采购采购实施办法迟迟不能出台,一个关键因素就是尚难界定谁是国产软件。

    自从国家表示要支持国产软件以后,“国产软件”就成了一顶人人争抢的桂冠,国外软件企业也纷纷在中国注册独立的公司、设立研究院和开发中心。他们宣称,自己在中国境内开设研究机构进行软件研发,其软件也应该被冠以中国的“国产软件”的名头。在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的会员名单中,甚至可以发现某国外软件巨头的名字。这种情形,可以窥见政策制订者左右为难的处境。

    关于国产软件的界定,2005年4月向各方征求意见的《软件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曾做如下定义:“最终在中国形成且有50%的增值在中国产生的软件”就是本国软件。这个定义最初是倪光南在2004年提出的,《购买美国产品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但是软件产品具有其特殊性。软件没有实体,只是一张光盘,其价值是凝结于其中的智慧,无法量化,怎么确认一套软件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增加值含量是否达到总价值50%呢?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徐焕东认为,只有在国内开发生产或制作的成本费用占总价格的比重不低于50%的软件,才是国产软件。

    国内还有一些专家认为,增加值的方法未必适合界定软件产品。

    北京软件产业促进中心副主任肖澜认为,软件产品的核心价值是其源代码和著作权,软件所有的功能都是构建在源代码之上的。外国公司即使在华有研究机构,但源代码必定掌握在母公司手中。因此我们的界定就以源代码和著作权为基础,要求国产软件的著作权和源代码必须属于中国的法人或自然人。

    还有一些国外软件企业声称,我们在中国有独立注册的公司,也算中国企业,中国企业的软件产品自然是国产软件。

    红旗中文2000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胡才勇认为,在中国注册的企业不等于就是中国企业,以联想为例,美国排斥联想的理由之一是联想的第一出资人是中国的法人,因此即使联想电脑在美国的增加值是100%也被看成非本国产品。因此我们可以做出这样的界定:“软件生产企业的第一出资人和企业资本的实际控制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者法人)。软件才能算国产软件。”

    接受采访的专家、企业、政府官员都认为,比较合理的国产软件的界定方法应当是,由第一出资人和企业资本的实际控制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者法人)的企业生产的,知识产权属于中国,且在中国的开发成本占总价格的比重不低于50%的软件才是国产软件。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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