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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控制采购价格“虚高畸低”(一)
发布日期:2006-11-1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06

     政府采购价格高低直接关系采购人的资金节约、采购代理机构的绩效考核以及供应商的利润获取。重谈价格问题虽然是老生常谈,但由于政府采购制度尚未完善,采购价格“虚高畸低”现象依然存在。如何对价格进行有效控制,实现多方共赢是政府采购部门的一个现实课题。

价格之“弦”或高或低

    “畸低”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价格“畸低”主要原因有三:一是部分供应商急于打开市场、欲在价格上争取主动,因而采取了短期行为;二是少数供应商在某些货物、服务上实现地区垄断,具有价格优势;三是一些企业因为产品技术创新,其生产成本、劳动生产率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因而其产品供应商的报价较低。
  
    其实,只要严格按采购人的要求,制定详细的供货标准,加强验收,把好质量关口,“畸低”问题是可控的。而且,在货物、服务质量符合要求的前提下,采购价格偏低,符合市场竞争规则,深受采购人的欢迎。

    “虚高” 在实际采购活动中,遇到更多的是价格不同程度虚高的问题,其主要表现为:

    一是受采购方式和评标方法影响。公开招标由于只报一次价,价格不如竞争性谈判好“压”,何况最低报价也并不一定能中标;因特殊原因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时更存在高价的可能。此外,评标方法中价格分的比重是采购价格的重要影响因素。

    二是采购无预算、无计划,难以形成规模。价格与规模紧密联系,无规模,价格是难以下降的。某些单位采购规模较小,价格上一般不会有太大的优惠;或者由于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科学,采购计划难以形成,零星采购、紧急采购偏多,价格自然不占优势。

    三是采购时机不同,价格弹性不一。政府采购同样需要遵循市场规律,同一商品在不同时期会有不同价格。如商品替代性越弱、专业性要求越高,可供选择的供应商越少,价格自然就高。

    四是价格监控已成为协议供货最为薄弱的环节。协议供货折扣率高低为重要的评分依据,但供应商为确保其高利润,不及时更新报价,导致协议供货价格虚高。如电脑等IT类产品市场价格波动频率非常快,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管部门由于人力、财力不足,不能及时做市场调查,而其他监控又未建立,协议供货价格虚高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

    五是政府采购本身有成本。虽然通过政府集中采购降低了采购人考察、谈判等费用,但客观上也增加了投标供应商的成本。原来采购人只要直接面对供应商,谈妥了就可以买;现在通过招标等方式,供应商需要制作投标文件、异地投标等,成本增大。

    六是采购人要求偏高,助长了“抬价”气焰。供应商利用采购人对产品档次要求偏高的心理,借口品质较高而咬住价格不放。因而,采购人应克服攀比、奢侈的消费习惯,降低采购价格,控制预算开支。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胡云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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