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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评审专家劳务费执行统一标准
发布日期:2012-01-1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323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有了统一标准。 
  近日,重庆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了《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试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重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重庆市建立了以政府集中采购为主,社会代理机构为辅,各单位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管理新机制。为提高政府采购评标工作质量,规范采购中心和社会代理机构给评标专家的评标劳务报酬,维护招标人和评标专家的合法权益,制定了该《标准》。 
  据了解,《标准》规定了评标专家劳务费发放的主体、具体标准等。例如,专家参加评标、评标复核、招标文件预审工作的,应当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部门集采单位支付合理的劳务费;评标劳务费发放标准参照项目评标时间、评标金额大小 (分1000万以上、以下2档 ) 、交通费等因素确定。同时规定评审专家应自行前往评标地点,不再另行支付往返交通费,主城6区以外因路程较远,可予报销往返公共交通车费。 
  另外,《标准》还明确了评审专家扣除评标劳务费的情况。比如,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按《标准》扣评标劳务费,评审专家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评标工作擅离评标现场的,不支付评标劳务费。 
  据悉,该《标准》还规定各区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劳务费标准。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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