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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联合国 “政府采购”的一次接轨 (二)
发布日期:2006-11-1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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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范法》的立法历史
 
    《贸易法律委员会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示范法》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UNCITRAL)1994年在其第27届年会上完成的。该范例法的目的是给那些希望按照一定经济模式建立有效的采购体系的国家提供指导。

    UNCITRAL是联合国大会的一个政府间机构,成立于1967年,中国是一个积极的参与者。所有参与国的法律文件的制定都具有UNCITRAL的授权。这些文件具有典型的立法或“制定法律”的特性,即具有国际协定或条约的形式,或者具有范例法的形式被那些制定国家法律的国家所仿效。由于这些文件的制定旨在促进经济发展不同层次国家的用户之间的商务交往、促进不同地区、处于不同法律体系中的用户之间的商务交往,所以UNCITRAL的法律文件是在政府代表和专家出席的政府间会议上一致通过的。
 
    《示范法》的目标和适用范围
 
    贸易法委员会决定拟订采购《示范法》,是因为一些国家的现行采购立法不够完备或者已经过时,在公共采购中公共资金的开支得不到有效利用。在《示范法》的序言中,规定政府采购行为应促进下述目标的实现:尽量节省开支和提高效率,促进和鼓励供应商及承包商参与采购过程尤其是在适当情况下促进和鼓励无论任何国籍的供应商和承包商的参与,从而促进国际贸易;促进供应商和承包商为供应拟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竞争;给予所有供应商和承包商以公平和平等的待遇;促使采购过程诚实、公平,提高公众对采购过程的信任;以及促使采购过程具有透明度。这些规定的目的一方面是使颁布国创造必要的环境,使公众相信政府部门必然以一种廉洁和负责的态度对待公共采购资金,另一方面也使意图得到政府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和承包商有信心得到公平对待。

    《示范法》主要着眼于处理政府单位和其他公共实体和企业的采购问题。第1条规定了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采购实体进行的所有采购”,但不适用于涉及国防或国家安全的采购以及颁布国列明排除在外的其他类型的采购。此外,如果颁布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如多边或双边援助机构订立贷款或捐赠协议,其中对资金使用有特殊要求;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采购指示)对采购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不适用《示范法》。所谓采购,是指以任何方式获取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实体是指本国从事采购的任何政府部门、机构、机关或其他单位或其任何下属机构,颁布国在必要时可列明拟包括在“采购实体”定义范围内或排除在“采购实体”定义范围外的其他实体或企业。货物,是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料、产品、设备或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以及货物供应的附带服务,条件是那些附带服务的价值不超过货物本身价值。工程,是指与楼房、结构或建筑物的建造、改建、拆除、修缮或翻新有关的一切工作,如工地平整、挖掘、架设、建造、设备或材料安装、装饰和最后修整,以及根据采购合同随工程附带的服务,例如钻探、绘图、卫星摄影、地震调查和其他类似服务,条件是这些服务的价值不超过工程本身的价值。服务是指除货物或工程以外的任何采购对象,颁布国可列明某些当作服务看待的采购对象。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徐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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