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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低价中标难成立
发布日期:2011-12-3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451
   案例回放 
    某省华舍公司就某家具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对招标代理公司提出了质疑:首先,中标人在投标时故意遗漏某些项目不报价,恶意先低价中标,履约时再加价。其次,中标人低价中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低于成本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的。再次,低于成本价中标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对中标人的投标条件之规定。
    招标代理公司经过调查发现,中标人并没有故意遗漏某些项目不报价,所有的货物均有明确的报价。但是在调查中标价是否低于成本价时,招标代理公司却遇到了困难:家具产品属于市场调节价的产品,没用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如何确定中标价低于成本价呢?
    为解决上述难题,招标代理公司决定向质疑人华舍公司发函,要求该公司提供中标价低于成本价的事实证明;同时,向中标人发函,要求中标人说明其中标价的成本构成。此外,还派人到中标人当地的物价和统计部门调查了解中标人的成本价问题。
    质疑人华舍公司回函称,根据其在市场上的了解,该项目的中标价低于了市场上普遍的报价,并提供了一些厂家、商家的报价;中标人回函则称,其投标报价是根据其经营情况制定的,不低于其成本价,并提供了该项目的成本价大致估算表。
    但对中标人当地物价和统计部门的调查却没有结果,两个部门均称市场调节价产品的成本是企业的商业秘密,物价和统计部门无法知道。招标代理公司对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到底是不是低于成本价也因此无从得知。
    因此,招标代理公司认为,华舍公司提供的材料只能说明市场上的报价,而中标价低于市场普遍报价不一定是低于成本价;且经过向相关部门调查都无从得知该项目的中标价是否低于成本价。据此认定,质疑人以中标价低于成本价对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不成立。
    专家点评
    投标供应商对于价格问题的质疑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质疑高价中标,一种是质疑低于成本价中标,但对于价格问题的质疑,往往很难成立。
    提出高价中标质疑的供应商认为中标价高于市场平均价,不符合政府采购“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的要求,造成政府采购“买贵不买对”的影响,浪费了纳税人的钱;提出低于成本价中标质疑的供应商则认为中标价低于成本价,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是应当被禁止的。
    对于高价中标的质疑调查和答复相对容易,只需查看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评标委员会的具体评审,必要时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即可调查清楚;而对低于成本价中标的质疑调查和答复则很难直接进行。
    政府采购的大多数产品和服务都是市场调节价,对于市场调节价的产品和服务,除了中标人的说明外,无从了解其成本构成。质疑人不可能提供中标人成本价的证明材料,政府相关部门也无法证明中标人的企业成本价,而直接仅以中标人的说明来确定中标价不低于成本价就会显得证据不足。因此,在答复此类质疑时不应当直接下结论“中标价不低于成本价”。
    笔者认为如此答复比较好:本次招标采购的产品(或服务)为市场调节价产品(或服务),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投标人依法有权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有权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报价。投标人自身情况不同,投标产品(或服务)的成本也不同,不存在所谓的“市场成本价”,不能以市场普遍报价来确定中标人的成本价。由于质疑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中标产品(或服务)的成本价,经调查也无法核查中标产品(或服务)的成本价。因此,无法证实中标人的报价低于成本价,据此驳回质疑人的质疑。
    相关法规
    《价格法》
    第六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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