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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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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相关方需明确法律适用范围
发布日期:2011-12-3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943
    案例回放
    某伸缩警棍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A公司也参加了本次采购,且其在此之前一直是采购人伸缩警棍的供应商,但此次采购的成交结果公布后,A公司并未成交。
    A公司认为,其在伸缩警棍项目上业绩突出,因此,比成交人更有资格成为成交供应商,于是对该项目的成交结果提出了质疑:首先,成交人没有过类似项目的中标业绩,没有向采购人提供过采购的货物,根本无法供货;其次,开标时没有告知竞标人各分标的投标报价情况,开标操作违反了相关法规的规定,没有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没有当众拆封,更没有宣读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因此,采购中心应宣布采购无效,重新招标。
    组织本项目采购的采购中心对质疑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实都存在。但采购中心在调查后分析认为:首先,质疑人在质疑书中提到的“成交人没有过类似项目的中标业绩、没有向采购人提供过采购货物”等虽均为事实,但不属于本次《谈判文件》所要求的必要条件,不影响本次项目的评审和成交结果。其次,本项目是经过财政部门同意后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的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不适用《招标投标法》。从接收响应文件到谈判结束,整个过程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及《谈判文件》的相关规定和程序。A公司没有分清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和招标方式采购的区别,以适用于工程招标采购的《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来质疑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是不正确的。因此,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结果是有效的,采购中心依法驳回了A公司的质疑。
    专家点评
    笔者认为,并非质疑所称事实存在,就会损害质疑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有些质疑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不甚了解,仅凭自己的理解就提出一些与采购项目毫无关系的事实进行质疑,其结果是虽然质疑所称事实存在,但这些事实都不影响采购项目的依法正常进行。
    但值得一提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质疑答复要注意说理性,如分析该质疑所称事实不会影响到采购项目的招标或谈判、不会导致采购项目的采购过程违法违规、不会引起中标或成交结果无效、不会导致采购项目废标、不会损害质疑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等。
    另外,笔者认为,质疑人应区分不同采购方式,正确引用适用法律。在处理质疑时,采购代理机构要区分招标方式采购与非招标方式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的招标采购与工程类项目的招标采购,正确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就不适用于工程类项目的招标采购和非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项目。
    采用招标方式(含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主要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采用招标方式的工程类项目则主要适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等。
    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则主要适用《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相关法规
    《政府采购法》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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